来源:隆化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19 14:44:12 阅读量:14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规范派驻机构管理,推动派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58号)、《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9〕31号)、《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办发〔2019〕17号)和《关于深化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隆办发〔2019〕8号)有关规定,结合隆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机构是指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的纪检监察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业务办理,及与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报告,按照《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运行办法(试行)》(隆纪字〔20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派驻机构由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开展工作。县纪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派驻机构工作汇报,研究派驻机构工作。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应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定期深入派驻机构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所联系的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按要求履行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及有关措施使用的审核审批职责。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应发挥好联系作用,协助班子成员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检查、管理服务,督促派驻机构落实工作职责。与派驻机构实行信息共享、重要事项通报等机制,与驻在部门共同研判政治生态,开展办案协作,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制度
第九条 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派驻机构工作的首要位置,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理念,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条 派驻机构纪检监察组组长对安全工作负总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审查调查组应指定专人担任安全联络员,加强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执纪审查和监督调查处置全程安全管控,坚决防范“走读式”谈话安全风险。谈话前准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谈话对象情况,制定个性化具体化谈话方案,做好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准确把握谈话对象心理状态,发现风险隐患现场处置解决;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政治工作,合理有效为谈话对象减压;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死亡、伤残、逃匿等安全事故(事件)或其他重大负面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分管班子成员及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并抄送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事件经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相关过程等,特别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人员态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外出时注意安全防护,遇有重大突发性情况,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安排部署等,学思践悟、融会贯通,提高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和政治执行力。
第十五条 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提高执纪执法能力。学习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业务知识,掌握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要业务及廉政风险点,增强派驻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学习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综合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夯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
第十六条 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学习,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创新学习方式,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内网、河北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在线学习。
第十七条 按照县纪委监委学习培训工作安排,每年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学习重点、时间安排等。组长、副组长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思践悟,推动形成浓厚学习氛围。对参加学习不主动、不积极、搞形式主义的约谈提醒、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规范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会议形式主要为纪检监察组办公会。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办公会由组长召集,副组长及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办公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经事前酝酿、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组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县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谋划落实县纪委监委安排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督促驻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的办法,制定履行监督责任的有关措施。
(四)研究决定组内重要工作安排、人员职责分工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办公会研究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办公会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由专人记录、专簿管理,重要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由组长牵头负责,副组长加强督导协调,组内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注重全过程管理,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第六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驻在部门及其行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组长每半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县纪委监委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调研主题,制定调研方案。应重点调研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政治生态建设,发展历程、行业特点、业务流程,以及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等。
第二十四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应形成调研报告,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汇报,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调研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问题应以适当方式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反馈,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应深入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建立督办台账,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县纪委监委重要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等情况。
(二)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试点探索或改革工作,阶段、年度工作总结及组长述职报告。
(三)监督检查、调研报告及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四)自身建设,人员职责分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等情况。
(五)干部因公殉职或在抢险救灾、维护稳定、见义勇为等过程中英勇牺牲、受伤等情况。
(六)干部或其直系亲属因工作原因受到打击报复、人身攻击等情况,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情况。
(七)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情况,以及因公、因私出国(境)逾期或滞留未归情况。
(八)干部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涉及派驻机构及干部的网络舆情等情况。
(九)干部离开隆化县出差,离岗休假、学习情况。
(十)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坚持一事一请示、一事一报告,请示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遇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报告。违反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通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为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效载体,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同向发力。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党组(党委)通报有关事项。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领导讲话精神,省市县纪委监委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县委、县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县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县纪委监委通报曝光的典型案例。
(四)派驻机构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发现驻在部门及系统突发重要敏感舆情。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十条 视内容不同,通报可采取口头、书面、文件传阅或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以关心关爱、激励约束干部为目标,本着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将严管和厚爱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组长每年至少与组内干部开展两轮谈心谈话,副组长与所属干部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主要了解干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一)干部群众对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生活和作风等方面有反映的。
(二)干部之间出现不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涉及干部调入调出、轮岗交流、退休辞职、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四)干部遭遇重大变故、重大挫折,出现身心健康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干部的常规性谈心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谈话人应做好谈话记录;对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一般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谈话前应制定谈话方案,列出谈话提纲,详细记录谈话情况。
第十章 大事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大事记制度,对重要事项指定专人负责记载、整理和归档。内容包括: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县纪委监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县纪委监委交办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按照县纪委监委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三)组长参加的重要活动,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纪检监察组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大事记应简明扼要,重点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内容等。对会议研究已有记录或纪要的,工作汇报已有文字材料的,只摘记要点。
第三十七条 大事要事发生在一日之内的,按日记载;非止一日的,按事记载;一日之内发生数起的,按重要性依次记载。大事记一月一汇总,半年一小结,年底总结整理,经组长审定后归档。
第十一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来文即办,不压件、不漏办、不误事。实行首办负责和跟踪督办制度,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确保办文质量。
第三十九条 收到来文应认真审核,分类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报组长阅批后,由承办人按要求认真办理,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不应接收的,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退回。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无需归档的文件,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四十一条 拟制公文应深入调研论证,体现上级要求和行文目的,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组长应认真履行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副组长协助分管,并设置保密员,加强保密教育,严格涉密人员管理监督,把各项保密制度落到实处。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对涉密载体、涉密网络、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处理涉密文件应使用涉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不得与驻在部门混用。确需到办公场所外印制涉密材料的,应到经保密部门审批的单位进行。严禁通过外网电脑、微信等处理、存储、传递涉密敏感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密文件文档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接收、登记、查阅、保管、销毁等工作,严禁擅自复制、拍照、摘抄涉密文件文档,严禁对外借用涉密设备。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印章应经组长批准,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批准人等,经保管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第四十六条 加盖印章应合乎规范、清晰美观。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证明、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四十七条 印章使用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一般应在保管人员办公室内用印,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须经组长批准,用后尽快归还,确保途中安全。
第十四章 内部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派驻机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履行政治建设、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政治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组织带动全组干部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二)领导责任。突出派驻机构政治属性,研究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责处置、督促协调、队伍建设等事项。研究审定重要文件。
(三)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推动组内干部认真履职。定期谈心谈话,关心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长是派驻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全过程,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勤政廉政,永葆为民务实清廉政治本色。
第四十九条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分管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条 派驻机构应科学合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组内业务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第五十一条 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严格执行任职有关规定,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政治引领、客观公正、分类实施、考用结合原则,以强化政治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干部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问责追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十三条 派驻机构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及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二)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向派驻机构反馈。
第五十四条 派驻机构干部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 派驻机构干部应做对党忠诚的表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规范言行,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五十六条 派驻机构干部应做担当尽责的表率,围绕派驻机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发挥“探头”作用,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严禁得过且过、敷衍塞责,不得越位、错位、缺位。
第五十七条 派驻机构干部应做执纪执法的表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严禁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向监督对象透露发现的问题,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及举报人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派驻机构干部应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规定,切实维护驻在部门办公环境、办公秩序。应与驻在部门保持“亲”“清”关系,严禁利用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员谋取私利;严禁违规领取驻在部门任何形式的工作补贴、经费。
第五十九条 派驻机构干部应做清正廉洁的表率,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规范约束自己,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监督,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做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注重仪表仪容,带头厉行节约,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严禁在驻在部门搞特殊、耍特权;严禁作风粗暴、口大气粗、盛气凌人。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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