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隆化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8 17:06:03 阅读量:1252
一、受理。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二、审理。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三、批准。监察委员会会议对申诉案件进行讨论后,对原处分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的决定。
四、执行。审理部门负责起草复审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五、复核。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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