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化县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对受到处分或处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的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隆化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4-10 09:48:38 阅读量:3156

 

隆化县纪委监委机关

关于对受到处分或处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的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受到处分或处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实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访教育,是指县纪委监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了解思想和工作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宣传政策法规等方式,对委机关作出处分或处理的人员进行疏导压力情绪,督促思想转化,激励担当作为的活动。


    第三条  回访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切实保障权利;以人为本、讲究方式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效果导向、强化结果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回访教育中,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二、三种形态处分或处理,或若给予诫勉谈话处理,以及因工作失职被追责问责的在职人员为主。

    对退休、辞去公职等非在职人员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除诫勉谈话以外其它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人员,经联系被回访人的监督检查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再进行回访教育。

    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受到政务开除处分或被取消退休待遇的人员,以及处分(处理)影响期内又有问题线索待处置的人员,一般不进行回访教育。


    第五条  回访教育工作中,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派驻纪检组和案件审理室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回访教育人员不少于两人。对于乡(镇)的被回访人,监督检查室承办的案件,由监督检查室进行回访教育;审查调查室承办的案件,由联系乡(镇)的监督检查室进行回访教育;被回访人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监督检查室分管领导进行回访教育,监督检查室派员参加。对于县直单位的被回访人,一般干部由所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回访教育;科级干部由联系的监督检查室进行回访教育;主要负责人由监督检查室分管领导进行回访教育,监督检查室派员参加。

    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室应当及时向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供检讨反思材料和处理材料;案件审理室应当及时提供处分决定、处理材料。负责回访的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要了解被回访人情况、审查调查和审理情况,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或协助办理相关事宜的,案件承办室和案件审理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回访教育工作一般在作出处分(处理)三个月后进行,有影响期的,在影响期满前完成;无影响期的,在六个月内完成。因故未能如期进行回访教育的,经监督检查室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期进行,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

月。

对被回访人一般回访教育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再次回访教育。


    第七条  回访教育方式:

    (一)回访受处分(处理)人员。以当面回访为主,确因交通不便、被回访人身体不适等原因不宜当面进行的,可以电话回访;

    (二)走访相关人员。与被回访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查阅、收集相关资料。


    第八条  开展回访教育前,应当根据被回访人不同的错误性质、情节、处分类型和个人表现等,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回访教育方案,明确回访人员、回访方式和主要内容,征求被回访人员意见后确定时间、地点。


    第九条  回访教育内容:

    (一)了解被回访人对所犯错误及所受处分(处理)的认识和改正情况;

    (二)了解被回访人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三)做好释纪释法和解压疏导工作,帮助被回访人端 正态度、卸下包袱;

    (四)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党委(党组)和相关人员对被回访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情况,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查找漏洞、加强整改的情况,以及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被回访人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对所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回访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被回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或工作、生活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由有关部门据实说明情况;对不合理的要求,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侵害被回访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被回访人收到处分(处理)后无故脱岗、旷工或者处分(处理)执行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构成违纪违法的,按规定处理。

    (三)对被回访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采纳或向有关党组织反馈。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应当做好回访教育记录(附件1)。回访教育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价意见(附件2),连同回访教育记录、相关事项处理情况等材料一并归入被回访人廉政档案。(无廉政档案的由监督检查室保存)


    第十二条  回访教育情况应当作为对被回访人进行监督和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的重要依据。

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应按程序恢复党员权利。处分(处理)影响期满后,应当督促被回访人所在党委(党组)及时将被回访人纳入正常年度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范围。

    被回访人能够深刻认识并主动改正错误,工作态度积极,作风转变明显,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督检查室应当在处分(处理)影响期满后,及时将被回访人在影响期内的表现和回访教育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同时将回访教育情况向被回访人所在党委(党组)通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部)审查调查的案件,对受处分(处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适用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回访教育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禁敷衍应付、口大气粗、失密泄密、以权谋私。构成违纪违法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纪委进行回访教育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对×××的回访教育情况及评价意见.doc
附件1:回 访 教 育 记 录.doc

分享到:

©中共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德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37292号